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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都督山茶叶专 业合作社章程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39169 发表时间:2021-06-10 15:54:39

第 一章  总  则

一  为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使农民加强合作,共同发展,共同致富,按照我国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由都督名优茶开发有限公司、郭克保、欧帮昌、郭来福、郑金应、徐太红、王守长、班业考等人发起,经居巢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本社,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巢湖市都督山茶叶专 业合作社,社址在巢湖市居巢区坝镇夏店。

第三条  本社由以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成立。其宗旨是为社员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物资、技术、销售、信息等服务,大限度地增加社员收入,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本社内部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四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利平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维护我国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以下支持和服务: 

1、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资料;

2、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3、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4、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贮藏、加工和销售;

5、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或相关事业的农民,承认本社章程,并交纳本社规定的数额的股金,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并发给社员证;其他个人和组织,承认本社章程,履行社员义务,也可申请加入。 

第八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参入本社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 

4、参加本社的股金分红和按产品(商品)交易量进行的利润返还; 

5、可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6、建议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7、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 

3、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4、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6、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并收回社员证。 

社员退社时,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则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社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一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取消社员资格,须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社员或社员代表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社员被取消资格后,除给本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退还其入股资金,不分红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当社员代表个数超过20个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决定有关本社终止或与它社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3、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4、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6、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消; 

7、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年终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办法; 

8、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 

9、审议决定取消社员资格;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取消社员资格、本社终止与合并等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对每个社员都有约束力,缺席或反对均不例外。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并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2长人。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2、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领导工作;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 

6、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 

7、对社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社员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8、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工作实行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要求,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所做决定,须取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有效。理事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5人组成,并选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由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兼任或担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6、履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15天内做出反映,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定,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社自有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1、社员会费; 

2、社员股金; 

3、社会捐助和有关部门扶持资金无偿部分; 

4、每年从盈余中提出的公积金、公益金; 

5、其它自有资金。 

社员交纳会费和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它债权、实物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五条  本社初次交纳会费为每个社员50元。会费不足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再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社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社交纳会费、股金,接受捐赠、对外捐赠等都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接受外部无偿捐赠和有关部门无偿拨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财产。 

第二十八条  本社共有财产属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平调、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社按照我国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理事会须于每月或每季度将上月或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疑问。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计过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分配方案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等,经大会讨论、审议、批准后执行。同时供社员查阅。 

第三十一条  本社各财政年度收入扣除各项开支和税费为盈余。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公积金。按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和弥补亏损等; 

2、公益金。按比例提取,主要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3、股金分红。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4、利润返还。按社员同本社的交易量进行分配; 

以上分配方案及提取比例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解散

第三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本社净资产小于股金原值四分之三时; 

2、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的; 

3、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合并时; 

4、其它原因造成合作社无法开展活动时。 

第三十五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在1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 

第三十六条  本社解散时,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本社资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七条  清算时,本社共有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本社雇佣人员工资、生活费用、补贴等; 

2、本社所欠税费、贷款; 

3、抵偿债务; 

4、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 

5、若资不抵债时,扣完社员股金后,不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改,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有关主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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